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朱慧真
- 當事人劉得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劉得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盧佩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92194-5 1 1000 002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92195-7 1 1000 003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118477-5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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