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福
- 代理人
- 林素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6月6日 13,125元 CH0049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