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江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資拓宏宇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83 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