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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江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資拓宏宇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83 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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