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筠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成 華南銀行 三重分行 114年5月1日 2,012,007元 JE367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