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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惠閔

聲請人
吳碧瑩
代理人
王輝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6545-6 664股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3924-5 95股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8002-9 19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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