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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戴秀如

  • 原告
    聿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聿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頤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雅芳 台中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6月17日 43,768元 LKA505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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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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