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戴秀如
- 原告聿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聿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頤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雅芳 台中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6月17日 43,768元 LKA505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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