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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彥君

聲請人
欣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媛琪
代理人
游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屆滿(屆滿日同年月1
    9日為禮拜日,順延至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民國) (新臺幣)  1 欣陸開發有限公司、李媛琪 新莊區農會 114年5月15日 342,225元 CZ6341566 2 欣陸開發有限公司、李媛琪 新莊區農會 114年7月15日 342,226元 CZ634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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