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李采緁
- 原告樺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5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樺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7月15日 138,600元 HLA184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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