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4號
- 聲請人
- 何江壽美
- 代理人
- 謝慧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132780-5 16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175157-7 22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42876-1 57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28666-9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