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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宏璋

聲請人
何江壽美
代理人
謝慧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132780-5  16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175157-7  22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42876-1  57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28666-9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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