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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羅羽媛

聲請人
昕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佳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佳憶 玉山商業銀行 南土城分行 114年8月15日 176,053元 7968911  2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佳憶 玉山商業銀行 南土城分行 114年6月30日 522,796元 796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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