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林黛玲
- 原告正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正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原名: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黛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2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群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8月31日 100,800元 HLA180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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