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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映如

聲請人
杜姵縈(即杜明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5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655-5 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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