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0號
- 聲請人
- 陳君睿即張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4155-8 664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7439-8 33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1390-9 69 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48027-0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