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3號
- 聲請人
- 鄔元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43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7785-2 332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6396-0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