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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蔣文玉
代理人
蔣謝書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D0723332-0  1000  002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127336-6  1000  003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9495-6  1000  004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13813-7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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