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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旻均

聲請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代理人
錢可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富 彰化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4年7月5日 2萬878元 QN65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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