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智超

聲請人
范振宏即范綱祥之繼承人
代理人
范秋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3778-4 1 1000  002 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37-9 1 100  003 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231-6 1 110  004 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534-7 1 181  005 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735-0 1 13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