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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鄭宇宏

聲請人
瀚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澔
代理人
林姬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除字第56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瀚升國際有限 公司吳秉澔 彰化銀行 三重埔分行 114年6月10日 2,511,579元 PN86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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