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瀚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澔
- 代理人
- 林姬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除字第56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瀚升國際有限 公司吳秉澔 彰化銀行 三重埔分行 114年6月10日 2,511,579元 PN866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