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2號
- 聲請人
- 陳湘盈即徐碧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
人之被繼承人徐碧香所有,徐碧香死亡後,聲請人為徐碧香
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
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9月
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NX-10425-5 25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X-19428-6 187 003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35284-7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