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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陳湘盈即徐碧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
    人之被繼承人徐碧香所有,徐碧香死亡後,聲請人為徐碧香
    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
    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9月
    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NX-10425-5 25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X-19428-6 187  003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35284-7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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