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吳沛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65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491872-2 1,000股 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500373-3 1,000股 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500374-5 1,000股 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3260-5 365股 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7214-6 74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