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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楊岱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795-4 1000 0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257-3 856 003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749-0 148 004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1384-8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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