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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陳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5ND11496-5  1 100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D38069-6  1 1000  003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X1942-8  1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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