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陳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5ND11496-5 1 100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D38069-6 1 1000 003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X1942-8 1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