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7月31日 22,027元 5691608 002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6月30日 55,814元 569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