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張信富
- 原告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7月31日 22,027元 5691608 002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6月30日 55,814元 56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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