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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婉甄

聲請人
曾玄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8245-3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73-4 1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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