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2號
- 聲請人
- 亞邦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星彤
- 代理人
- 胡東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民國) (新臺幣) 1 錦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海山分行 114年7月5日 42,023元 BS6969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