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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李世欽

  • 原告
    通傑機械有限公司法人李瑞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通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欽 代 理 人 李瑞燦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 市○○區○○路00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博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安 玉山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6月5日 4,830元 FA491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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