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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謝素玲
相對人
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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