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新世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6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