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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黃小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氏多元化電商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末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

三、從而,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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