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王文煜
- 原告
- 吳姿螢
- 原告
- 郭周煌盛
- 原告
- 黃怡潔
- 原告
- 葉明富
- 原告
- 黎玉艷
- 原告
- 游哲瑋
- 原告
- 許育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實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佩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郭周煌」應更正為「原告郭周煌盛」。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黎玉豔」應更正為「黎玉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