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王文煜
原告
吳姿螢
原告
郭周煌盛
原告
黃怡潔
原告
葉明富
原告
黎玉艷
原告
游哲瑋
原告
許育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實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佩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郭周煌」應更正為「原告郭周煌盛」。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黎玉豔」應更正為「黎玉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