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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蔡枘頤
債務人
洪榮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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