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
- 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債務人
- 林奕蒼即林嗣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31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