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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卓雁、呂春鶯

  • 原告
    比利時商台灣焙樂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聖寶食品商行(合夥)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336元,並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債 權 人 比利時商台灣焙樂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雁 債 務 人 聖寶食品商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呂春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336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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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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