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柯佳伶即柯宗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柯宗富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本件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應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有約定申報遺失之股票部分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聲請人僅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具狀陳報遺產(股票)未分割,並提出載有其他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