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704號
- 聲請人
- 王國治
- 相對人
-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18,055,091元,及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113年8月21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1,181,950元,及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