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47號
- 原告
- 高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明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53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038元【計算式:26,538-500=26,038】。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