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05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胡曉嵐
- 訴訟代理人
- 龔維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銘村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2,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仍不足1萬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4,1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