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30號
- 原告
- 潘○琪
- 訴訟代理人
- 林奕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施○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10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施○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