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84號
- 原告
- 林詠婕
- 被告
- 謝俊宏
洪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4萬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1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9萬5,6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94萬7,000元 利息 94萬7,000元 114年6月12日 115年6月21日 (1+10/365) 5% 4萬8,647.26元 4萬8,647.26元 合計 99萬5,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