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08號
- 原告
- 衛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涵
- 原告
-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 原告
-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清中、莊惠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7,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13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清中、莊惠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7,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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