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46號
- 原告
-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萬8,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2,6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16萬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萬2,1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