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61號
- 原告
- 吳世忠
- 訴訟代理人
- 董子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興、江金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9萬4,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萬4,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