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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吳世忠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興、江金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9萬4,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萬4,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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