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94號
- 原告
- 李海涵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緯律師
- 被告
- 六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愷家
- 被告
- 黃志楠
吳苙菱
顏俊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計算式:84萬+18萬=102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194號
吳苙菱
顏俊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計算式:84萬+18萬=102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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