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明佔有人A1戶、不明佔有人A2戶、不明佔有人A3戶、不明佔有人A5戶、不明佔有人A6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與住居所地址,並提出被告等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3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明佔有人A1戶、不明佔有人A2戶、不明佔有人A3戶、不明佔有人A5戶、不明佔有人A6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與住居所地址,並提出被告等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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