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92號
- 原告
- 方威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淯日(原名:賴國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0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