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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6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榮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奇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筱雯即金誠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萬3,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5,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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