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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67號

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周世峯
被告
許玟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2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4樓,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

㈡被告應自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4樓遷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經核,原告先位聲明部分,均係為完成移轉系爭房地之目的,使系爭房地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其經濟上利益相同,其訴訟標的價額,毋庸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自113年1月起至今鄰近系爭房屋且屋齡、房屋型態相近之房地交易單價為10萬5,850元/㎡,而系爭房地之總面積為94.85㎡,此有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卷可憑。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3萬9,873元【計算式:房地交易單價10萬5,850元/㎡×系爭房地之房屋總面積94.85㎡=1,003萬9,8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83萬5,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3萬5,000元。又原告前揭請求,相互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3萬9,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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