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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9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古博仁
原告
古舜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告
游喬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4,26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8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起訴前之利息仍應併算其價額。查經查本件原告債權本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115年6月10日,共計為280萬5,370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萬5,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377元,原告僅繳納3萬4,260元,尚不足11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80萬元 1 利息 280萬元 115年5月28日 115年6月10日 (14/365) 5% 5,369.86元  小計       5,369.86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80萬5,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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