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邱議輝
- 被告
- 李沛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之侵權爭議事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項第1款分別明定。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自民國114年4月10起,以帳號「cyhydlf」在網路平台Threads發文「羅斯福路二段邱姓律師暴打女友且快開庭」,並自114年6月7日至同年7月18日止,以帳號chosenone.lawyer(意為原告ig邱森萬)發文128則,並附上原告照片,且載明標題為「家暴律師」、「NPD自戀型人格障礙」、「PUA大師」;又於115年7月1日在網路平台Threads發文家暴律師,並張貼原告自拍照及於回文中指明原告完整姓名。被告前開重製、公開原告享有著作權照片及貼文內容,並於Threads進行貶抑性公審之行為於網路上散播,構成對名譽權、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重製權之侵害,嚴重貶損原告名譽,致其身心俱疲,且侵害情節顯屬重大,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著作權法第85條、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刪除貼文並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說明,應屬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事件。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