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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婉甄

聲請人
錢有為
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5年4月2日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嗣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71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0
    +1)×10×51=10,710。
二、查聲請人年約31歲(84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
    ,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
    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聲請人更新陳報債權人
    清冊並填載債權總額。
三、請陳報債權人清冊所載「本票」、「許喬安」及「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及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若陳
    報之債權人大於(或小於)20人,請按超過(或減少)之債
    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
    併預納(或扣減)。
四、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另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
    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及提供勞保/災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等相關佐證資料(如薪資轉帳資料或薪
    資單等)。
五、請陳報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114年之國稅局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
    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
    現值及證明文件,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股票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請陳報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九、上述事項,請詳實填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存款總
    額、保單價值、股票現值、汽機車殘值、不動產價值、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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